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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减免、缓交仲裁费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27 11:30:29来源:荆州仲裁委员会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司法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引》的有关工作要求,为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扶持企业渡过难关,荆州仲裁委员会就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案件仲裁费用减免和缓交的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1、疫情防控期间,所有仲裁案件免收案件处理费,并降低案件受理门槛,一律先受理,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延缓仲裁费用缴费期限。经本会核准后,可在仲裁案件裁决文书送达前予以交纳。

  2、对涉及参与一线抗疫的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的仲裁案件,减免全部仲裁费用(受理费和处理费),并予以优先受理、快速办理。

  3、对复工复产的企业和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及关联企业的仲裁案件,当事人在减免案件处理费后,对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预交仍有困难的,向本会提出缓交申请,经本会核准后办理缓交手续,可在裁决文书送达前予以交纳。

  4、疫情防控期间,其他的企业和个人申请仲裁,交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向本会提出缓交申请,不再提供相关困难的证明文件。经本会核准后办理缓交手续,可在裁决文书送达前予以交纳。

  上述仲裁费用减免和缓交的相关规定,适用疫情防控期间。疫情结束后,恢复本会原收费办法。

  荆州仲裁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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